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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先行先试工作方案及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24-01-16

  (五)完善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办法,明确重点企业减排降碳管理责任,健全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设置碳排放管理岗位,加强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建立重点企业碳排放状况报告制度,探索实行企业碳排放账户管理,引导约束重点企业优化碳排放管理、减少碳足迹。

  (六)加强碳排放双控形势监测。加强碳排放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统计快报监测为主、电—碳模型监测为辅”的监测体系,做好对全区及各盟市碳排放的季度监测和形势研判,根据地区碳排放双控形势适时开展窗口指导。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碳达峰碳中和在线监测系统。

  五、健全完善碳排放双控配套政策体系

  (一)加强标准计量和认证体系建设。完善碳排放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评价标准,研究制定低碳园区、城市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适应碳排放双控形势需求,围绕生态系统碳储量和碳汇量核算、林草湿碳汇CCER项目方法学、CCUS等碳减排工程减排量核算等重点,加强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重点行业碳计量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碳排放单位计量要求,督促合理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探索开展碳计量审查。发挥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作用,围绕碳计量的核心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相关基础、前沿和应用技术研究,增强计量在碳排放双控中的服务支撑作用。健全碳排放认证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和碳足迹、碳标签认证制度,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和评价,推动自治区碳足迹碳标签国内国际互通互认。

  (二)完善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减排降碳和碳排放指标高效配置的市场化机制。研究对各地区节能降碳、淘汰产能、用能结构优化、CCUS等碳减排工程、生态系统碳汇CCER项目等形成的碳减排量指标实行市场化配置,用于化解新上项目对地区碳排放双控目标的影响。对高碳排放强度和低碳排放强度项目实行差别化的交易策略,引导碳排放指标向低排放、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流动,促进碳排放指标优化高效配置。做好自治区碳减排量市场化机制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衔接,避免重复交易,额外增加企业碳排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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