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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8-03-12

  第二十八条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一条 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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