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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保定廊坊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16-11-05

  (二)明确责任分工。

  1.保定、廊坊市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主体责任,配合省搞好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组织有关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市级资金等支持政策,协调跨区域问题,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抓好招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2.有关县(市、区)政府承担禁煤区“电代煤”和“气代煤”直接责任,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逐村细化操作方案、落实县级资金、加快征地拆迁等工作,并完善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监管体系,按照要求组织乡村和企业抓好实施。

  3.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跑办、督导检查市、县(市、区)加快实施等统筹协调工作,并牵头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气源气价等支持,落实电价气价政策,加快推进热电联产、配套电网、燃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等项目建设。

  4.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与环境保护部及时沟通情况、报告工作进展并争取支持。

  5.省财政厅负责筹措落实省级资金,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做好农村房屋保温修缮等节能改造工作,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明确农村实施“气代煤”相关标准和规范,指导做好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工作。

  7.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落实变电站、LNG撬装站、储气设施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8.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做好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能源清洁化及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等工作的衔接。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10.省公安、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消防、质量监督、工业企业和学校燃煤锅炉改造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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