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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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