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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11-16

  第九节 注

  第一百零一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一百零二条 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一百零三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第一百零四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下方。

  第一百零五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第一百零六条 “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第七章 条文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标准正文中的条文宜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当正文条文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无需解释时,可不作说明;

  二、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

  三、条文说明不得对标准正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涉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内容;

  五、条文说明不得写入有损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条文说明应包括封面页、制订(或修订)说明、目次、所需说明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条文说明封面页应包括标准类别、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以及“条文说明”字样。

  第一百一十条 制订(或修订)说明应简述标准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编制工作概况、重要问题说明以及尚需深入研究的有关问题。

  对修订标准,尚应包括上次标准内容变化的主要情况及编制单位、主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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