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7-15
第十一条 对于具体项目的管理,各地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确保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不得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应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励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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