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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续)

发布人:春泉节能    发布时间:2008-07-15

6. 供热采暖系统计量改造

  6.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居住建筑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

  6.1.2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

  6.1.3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6.1.4 用于热量分摊的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1.5 热量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热量表》(CJ128-2007)标准。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6.1.6 用作热费决算的热量表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18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接电方式宜采用市电供电方式(外接电源方式)。

  6.1.7 热量表的选型按照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选取。

  6.1.8 热量表的流量计宜安装在回水管上。

  6.1.9 热量表前后的直管段应满足设计安装要求,以保证热量表正常工作。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热计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应为2倍管径以上。

  6.2 锅炉房、热力站热计量改造

  6.2.1 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在热力出口安装热量计量装置。

  6.2.2 热力站的热量计量装置宜安装在一次水侧总回水管上。

  6.2.3 锅炉房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应计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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